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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1.2萬餘元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孫紅玲)開發商未辦下竣工驗收備案證就幾次通知業主收房,業主起訴開發商違約索要違約金,開發商反指責業主未按約定交存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導致交房不成,是業主違約。那麼,違約交房責任,到底歸誰?
  2012年6月,劉某購買東西湖金銀湖銀湖水榭小區一套房屋,購房合同約定當年12月30日交房。後劉某繳納44.9萬現金,餘款26.6萬元通過銀行按揭。
  當年12月24日,開發商通過媒體發佈公告,稱具備交房條件,當月29日起正式交房。去年3月28日,開發商電話通知劉某前去收房,劉認為開發商違約,雙方對違約金未達成一致,劉未收房。
  去年7月,劉某向東西湖法院起訴,索要違約金2.8萬元,但開發商稱逾期交房系劉某造成的,原因是劉某未依約交存維修金。
  據瞭解,不少業主因交房之事與開發商產生糾紛,多位業主向法院起訴,討要違約金。
  法院先後向建設局、房產局、供電局等多個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去年1月21日,開發商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等。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劉某在辦理交房手續前,應持《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到指定地點交存,憑交存首期住宅轉型維修資金的發票辦理交房手續。但開發商沒有證據能證明其曾經向劉某發放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故劉某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是逾期交房的根本原因。
  雖然開發商在媒體上發佈了交房公告,但到去年1月21日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證,此時才達到交房法定條件。法院認定,去年3月28日應算作交房時間,開發商逾期交房時間共87天,按照合同約定的萬分之二計算,開發商應付給劉某12450元違約金。  (原標題:開發商逾期交房遭索賠 反責業主未交維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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